一、  本競賽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第十二條規定及「文化部協助獎勵或補助文化創意事業辦法」訂定之。

二、  報名收件日期:105年5月2日起至105年6月15日17:00前截止,逾期不予受理。(本年度僅此一次報名收件)

三、  競賽資格:

(一)   凡設籍中華民國之國民或依中華民國法令設立之組織型態,不限個人或團體,皆可參賽。

(二)   同一報名單位以至多二件參賽提案為限,同一件參賽提案不得由不同單位重複報名,同一件參賽提案不能同時提案申請主題競賽及一般徵件。

(三)   報名各類競賽之參賽提案,為二人以上共同創作者,應共同列名為參賽者。

(四)   以團隊方式報名者,須指定一位自然人代表行使本項競賽相關之權利義務。主辦單位發送之通知及獎金之發放等,均以此代表為送達代收者。

(五)   未滿20歲者之參賽者,須檢附法定代理人親自簽名同意書,未檢附本項文件者,視為未完成報名程序。

詳情內容請洽簡章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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