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辦理111年公共藝術補助受理申請作業
一、依據臺中市政府文化局公共藝術補助作業要點辦理,補助對象及條件如下:
(一)補助對象:
1、團體或法人:經政府主管機關立案,並取得財稅機關編配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之文化團體或非營利法人。但不
含學校、學生社團、學校附屬團體或公營事業附屬團隊。
2、個人:中華民國國民。
(二)補助條件:
1、辦理地點:限於臺中市公開場所舉辦,辦理時間及地點必須由申請者自行辦理借用與確認,文化局不代借場
地。
2、補助類型:
(1)計畫型公共藝術:著重策展及民眾參與,辦理公共藝術相關節慶或教育推廣活動。
(2)教育推廣活動:辦理公共藝術工作坊、導覽、體驗活動等教育推廣活動。
(三)收件時間:111年1月1日起至1月31日辦理收件。
二、符合申請資格者,於受理期程內檢附填妥之申請表及計畫書7份,併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資料,逕寄本局視覺藝
術科,信封請註明「公共藝術補助申請案」。
三、本補助要點及申請書表請至本局網站—視覺藝術—公共藝術查詢下載(https://publicart.taichung.gov.tw/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