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依據「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」辦理,補助對象及條件如下:
  (一)補助對象:分為團體及個人。
  (二)補助條件:於本市公開場所辦理之視覺藝術活動。
 二、本期自113年3月1日至3月15日止辦理收件,受理113年7月至12月辦理之視覺藝術活動補助申請,補助金額依本局
   113年預算及審查結果辦理。
 三、符合申請資格者,於受理期程內檢附填妥之申請表及計畫書7份,併證明文件與其他相關資料,逕寄本局視覺藝
   術科,信封請註明「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申請案」。
 四、「臺中市政府文化局視覺藝術類活動補助作業要點」及申請書表請至本局網站-藝文主題-視覺-視覺藝術補助
   下載(https://www.culture.taichung.gov.tw/2104994/Lpsimplelist)